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就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合肥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指定濉溪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淮北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指定利辛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亳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指定灵璧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宿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指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蚌埠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指定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阜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指定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淮南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指定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滁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九、指定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六安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指定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马鞍山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一、指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芜湖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二、指定宁国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宣城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三、指定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铜陵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四、指定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池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五、指定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安庆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六、指定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黄山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受诉法院继续办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