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促进天然气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黄山市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4月19日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黄山市天都大道1号市发展改革委西门办公点2楼;收件人:黄山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二、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电子邮箱:hsfgjgk@163.com 联系电话:0559-2599990
四、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级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在前期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并征求了燃气企业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版)规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17号)规定: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探索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改革。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221号)要求:各省辖市、有定价权的县(市、区)于2024年8月底前建立和完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
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遵循保障优先、同向调整、统筹兼顾三个原则。以上下游同向联动为手段,建立价格疏导机制;以统筹兼顾为核心,合理调整终端价格;以保障民生用气为目的,通过价格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部分 联动内容
包括联动范围、联动周期、价格调整、联动公式和操作程序五个方面。
1.联动范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居民采购价格( 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与居民采购价格同向联动。
2.联动周期:为保持居民气价的基本稳定,联动周期原则上设定为一年(12个月)。
3.价格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单次联动上调金额不超过0.5元,下调不限。当市场采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4.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居民销售价格+联动价格调整金额。
联动价格调整金额=(本期居民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居民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
5.操作程序:明确可以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或由燃气经营企业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市、县发展改革委按照联动公式测算联动金额,提出调价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部分 有关要求
强调控制气源成本、维护市场稳定、兜牢民生底线三个方面。要求城燃企业充分预判需求、合理控制成本,定期公开气源采购量价信息,压实发改、住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实行气价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 适用范围及时间
《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天然气价格联动参照本机制执行。
黄山市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17号)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燃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同向联动。实行上下游价格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三)统筹兼顾。综合考虑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理顺居民天然气价格。
二、联动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居民采购价格( 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居民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燃气企业采购的居民气源平均价格。当居民合同内采购量不足以满足居民实际需求时,优先通过非居民合同内最低价格采购量进行弥补,其他市场化补充气源的成本纳入非居民采购价格计算。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高出部分不予联动。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为12个月,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
(三)价格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0.50元/立方米,超出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下调不限。当市场采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国家和省对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居民销售价格+联动价格调整金额。
联动价格调整金额=(本期居民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居民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
(五)操作程序
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可以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或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定价权限向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三、有关要求
(一)控制采购成本。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城燃企业以更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城燃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维护市场稳定。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做好价格联动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起用户与政府部门、燃气企业间顺畅的沟通反馈渠道。城燃企业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同时,向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联动所需价格和成本信息,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同步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城燃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三)兜牢民生底线。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实行气价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城燃企业办理登记后,享受相应费用优惠减免政策。
各县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参照本机制执行。
本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4-22 09:392024年3月20日,我机关就《黄山市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0条,3条建议因未对政策本身条款提供具体修改意见,所以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