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扎实做好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进行修订,形成了《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12月13日至12月22日(因时间紧、任务重,故本次公开征集时间压缩至10天)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黄山市天都大道1号市委市政府大楼403室;收件人:黄山市发改委公管科。
二、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邮箱:hssfgwggk@163.com联系电话:0559-2351160。
四、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黄政办秘〔2020〕25号)(以下简称《交易目录》)自2020年5月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不断扩大,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深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需进一步提高,《交易目录》需进一步扩充,推动更多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体系,实现“应进必进”。
(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39号令)、《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3年版)》、《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23〕1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3〕20号)等。
(三)修订的主要情况。《交易目录》分为正文和附表两部分,其中:
正文部分:除对新老文件衔接进行规定外,未进行其他修改。
附表部分:一是新增2类公共资源项目,对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新增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项目内容,同步明确对应监管审批部门、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二是调整5类公共资源项目,按照《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更新调整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内容中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农村集体依法可以交易的古民居产权和农房使用权表述,以及对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更新调整林权交易项目内容中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表述。三是修改3类公共资源项目,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类别中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结合我市该类项目交易实际,范围说明中增加“相关规定”表述;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类别的范围说明,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增加“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条款,同时,删除《黄山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表述;针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类别的范围说明,明确按照最新修订印发的《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征求意见稿)
一、统一集中交易。凡本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进入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范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具体审批、核准程序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类: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政府采购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类: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执行。
(四)环境权类:排污权交易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平交易、高效利用。
(五)国有产权交易、资产股权、自然资源类:应当采用竞价、拍卖、招标方式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应报经监管审批部门审核确认。
三、做好数据共享。凡本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对接第三方交易平台数据交换标准规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等规范文件要求,与省监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与推送。
四、强化制约措施。凡不按要求进入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等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决算审计等相关手续。
五、严格责任追究。凡应集中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将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表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监管审批部门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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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确定的内容 |
发展改革(公管)部门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和相关规定进入平台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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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 |
财政部门 |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2.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 3.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以上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及范围按照当年我市转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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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 |
政府以招标、拍卖及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政府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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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矿业权出让及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出让 |
本级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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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 |
排污权 |
排污权交易 |
生态环境部门 |
全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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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资 源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部门 |
全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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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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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自然资源类 |
山体覆绿工程承包 |
林业部门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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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沙权出让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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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自然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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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 |
全部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监管审批部门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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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产 权 交 易 |
产权、股权类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产权及股权转让 |
国资监管部门、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 |
全部 |
增资类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增资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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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资产类 |
行政事业单位的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物权及其他有形资产 |
财政部门、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 |
1.资产转让:(1)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单项转让底价10万元及以上,或年批量转让底价50万元及以上;(2)国有企业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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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的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物权及其他有形资产 |
国资监管部门、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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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股 权 |
农村集体 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受农户委托组织的土地经营权 |
农业农村部门 |
依据《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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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股 权 |
农村集体 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经营权 |
农业农村部门 |
依据《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
农村集体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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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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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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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依法可以交易的古民居产权和农房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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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农业类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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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农村集体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和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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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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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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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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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类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财政部门 |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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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部门 |
全部 |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12-25 08:342023年12月13日,我机关就《关于公开征集《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